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的有关要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升我国标准国际化水平。近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标委综合联〔2017〕119号),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享有同等待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应对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和经验、可以参与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和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等十条意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参照适用该《意见》。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化工作,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的,可以参照适用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