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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8-01-11 10:01:41     浏览:12872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川委发(2016)30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企业投资管理改革,激发社会投资动力活力

(一)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除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确需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依法进行审查把关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严格限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凡未列入省政府核准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凡不需要省级统筹资源、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项目,一律下放至市(州)或县(市、区)管理。根据国务院核准目录修订情况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修订省级核准目录,不断缩小核准范围,合理下放核准权限,最大程度减少核准制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在成都市、泸州市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责任单位:成都市、泸州市政府)

 

(二)推行“三个清单”管理制度

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和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制定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将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行使的管理职权、承担的管理责任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安排部署,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全面放开市场准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委编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和电子政务大厅,公开发布“三个清单”。凡未列入清单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建立健全“三个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公布,做到依法、公开、透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委编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三)优化管理流程

除涉密项目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一律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备案制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所在地办理备案手续(跨区域项目由上一级备案机关办理)。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一律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项目核准条件。除国家明确的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外,其余一律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清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对没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根据不同行业项目属性,分类简化项目核准和其他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和审核要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推行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等新模式。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项目单位报送相关申请材料既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审批机关不得干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要中介机构评估评审等服务的,相关费用由委托的审批机关承担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在绵阳市、宜宾市开展网上备案试点,企业通过网络平台申请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在乐山市、广安市开展技术审查类报建手续先建后验管理模式试点,进一步简化项目报建手续。(责任单位:绵阳市、宜宾市、乐山市、广安市政府)

(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规范标准,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自觉规范投资行为。对未取得核准(备案)手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备案)手续,或不按核准(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工、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对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五)依法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进程,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

务市场,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打破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不断提高行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服务质量低下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取消执业资格、实行区域禁入等措施予以惩戒。[责任单位: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二、深化政府投资管理改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六)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凡能够通过市场有效发挥作用、能够通过制定政策措施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范围和发展规划研究确定本级政府投资重点投向,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绩效评价制度和投资范围定期评价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政府投资重点投向,不断优化投资方向、提高投资效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七)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根据调控需要和项目性质,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要针对不同投入方式研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各种方式的适用范围、投入要求、审批程序、管理规定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探索适应经济发展的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推动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发展,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广泛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等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加强财政金融政策互动配合,通过首贷奖补、担保奖补、保险补偿、融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激励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加快推进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支持转型后的平台公司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投资建设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八)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按照分级储备、滚动建库的原则,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对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未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纵横互通、信息共享的项目信息平台,并尽快拓展至企业投资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九)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程序。经依法批准的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或技术简单、投资额小、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点多面广、单个投资少的项目,可用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强化重大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公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技术标准等组织实施,全面加强资金、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竣工验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文化厅、省安全监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经核定的概算是项目投资最高限额,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已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申请调整。拟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应先委托专门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积极发挥各级代建机构作用,探索利用社会专业力量代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制定并落实激励政策措施,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效率。[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充分发挥监察、财政、审计、稽察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和后评价制度,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十一)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工作机构、引进专业人才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的作用,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科学选择合作模式,合理设置支持政策,依法履行合同约定,健全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质量,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优先在能源、水利、市政、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医疗、养老、教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教育厅、文化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对评估论证充分、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加大推介发布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审批方式,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条件下,加大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对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进行分类叠加支持,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加大对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力度。[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三、创新融资机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十二)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支持有真实经济活动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为实体经济发展及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为“双创”项目提供股权、债权、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综合服务。依据相关规定,对成功实现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相关融资服务机构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建立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政府引导、中介机构参与的挂

牌上市培育机制,进一步加强企业到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辅导和培育,支持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推动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创业板行动计划”到创业板上市融资。建立“创业板行动计划”重点企业库,与深交所共同筛选、共同辅导、共同培育,条件成熟时直接登陆创业板。[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融资。在重大建设项目中推广债贷组合、可续期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债券创新品种。[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金融机构、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及其他社会资本依法积极参加。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新发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优势产业投资力度。鼓励高新区、经开区等重点产业园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创业型和创新型企业。支持国内外投资基金来川设立分支机构,与省内相关机构开展合作。[责任单位: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省国资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经营市场化,不断提高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领域项目直接融资比重。[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能源局、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全省政府债务由省政府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市(州)、县(市、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安排给市(州)、县(市、区)。[责任单位: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十三)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积极作用

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深度合作,充分利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特殊定位和业务优势,在脱贫攻坚、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生态环境保护、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领域为我省重大项目提供“投、贷、债、租、证”全方位、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鼓励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参与我省地方政府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区域性债券的承销、发行。[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国开行四川省分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充分发挥我省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协议的牵引、带动作用,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和资金参与四川经济建设。进一步深化银企、政企合作,完善全省统一的融资信息网络平台,及时披露有效融资需求信息,定期协调重点企业融资问题。探索建立差别化、针对性的融资服务机制,大力推广贷款风险分担、担保风险分担融资模式,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提供融资服务;对中小微企业,可通过引入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等方式提供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加快推动民营银行、四川金融控股集团、四川银行组建进程,丰富和完善四川金融机构服务体系,提升全省金融差异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国资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并通过债贷组合、投贷结合等方式保障项目后续融资需求。探索开展金融机构依法持有企业股权试点,支持开展产业金融合作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国开行四川省分行、农发行四川省分行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十四)积极利用保险资金

引导保险省级分支机构积极争取总部支持,加大基础设

施债权投资计划发展力度,探索通过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公用事业收益权证券化、优先股及股债结合等新型投资工具和方式,参与全省重大项目建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引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以股权、债权、资产支持等方式参与我省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保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大力争取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川建立保险资金投资运用区域性功能中心,为推进保险资金和项目具体对接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扎实做好我省与中国保监会及有关保险机构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落实工作,积极组织开展险资对接活动,增强保险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保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十五)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

加快构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结合的境外投资金融支持体系,推动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联合走出去。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加大与境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境内外联动为我省走出去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境外资产或权益的处置能力,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质押获得贷款。[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充分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的积极作用,稳步推进省内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发债融资用于对外投资项目。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对接,共同开展境内外重大项目合作。积极开展丝路基金、亚投行、东盟基金、中非基金等金融机构与我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资本对接,促进多层次投融资合作。[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大力推进跨境人民币投融资,指导涉外企业通过跨境人民币业务降低经营成本,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充分运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提高企业跨境融资的自主性和境外资金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四、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十六)创新投资服务和监督管理方式

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受理专区,统一受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推行一窗进出、一站服务和首问责任制,项目申请单位只需在受理专区提交申请材料,相关审批事项由受理专区及时分送有关部门办理。[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积极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所有非涉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平台办理。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一步推进省、市、县三级联审,并逐步加大网上审批比例。深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在公开“三个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改革进度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工作规则等方面信息,全面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引导投资方向、方便企业办事、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加快建立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由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编码规则赋予项目唯一代码作为项目身份标识,凭代码办理后续审批、报建、竣工、投产相关手续。项目审批、建设、验收、监管等重要信息通过代码进行归集、共享和查询。对未取得统一代码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十七)强化规划政策和行业标准引导

坚持将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区域环境容量、绿色金融等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规范项目准入、稳定投资运行、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严格依据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资源等要素。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准入标准,促进重点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或修订能耗、水耗、用地、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技术标准,在资金、技术、政策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达标企业、项目的扶持激励力度,支持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创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十八)健全监管约束和联合奖惩机制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项目属地和审批部门监管责任,实现协同监管。推进监管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建设,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制定监管指南和操作规程并公示公开。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引导行业自律、完善社会监督,加快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下移监管重心,健全监管网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投资建设行为,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良好发展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教育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林业厅、文化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大力推进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意识、健全信用制度,将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评价和不良行为纳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发展征信市场,推动信用产品在项目准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投资补助、贷款融资、资质审核等方面的运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成都分行、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改革保障体系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

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解决当前投融资领域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投融资市场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自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对本实施意见中已经列入相关工作方案的改革事项,要抓紧组织实施;对本实施意见中新明确的改革事项,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确保有序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二十)完善规章制度

根据改革需要,及时开展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制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同步推进规划、用地、环保、节能等相关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促进股权投资规范发展的管理规定。加快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通过信用奖励和约束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保护各类投融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投融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推进配套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加快推进铁路、石油、天然气、电力、电信、医疗、教育、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价格改革,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保障项目合理收益,吸引社会资本加快进入。积极推进土地、金融、国企、农业等领域改革,形成改革叠加效应和强大合力,确保如期实现改革目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农业厅、民政厅、教育厅、省能源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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