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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加强招投标监管的通知
2018-02-08 16:04:51     浏览:44415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资发改发〔2017238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以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招标投标文件目录的通告》的相关规定,为切实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经研究决定,对依法必须招标并由我委管理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面落实书面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二、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发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按照国、省、市相关部门制发的招标文件标准范本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自行发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并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负责。

三、全面落实招标投标报告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电子扫描件形式向我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招标投标情况概述,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异议投诉情况、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招标核准文件;

(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四)在指定媒介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

(五)资格审查报告,包括资格审查过程和资格审查委员会组建记录;

(六)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

(七)招标控制价或标底;

(八)评标报告,包括开标评标过程和评标委员会组建记录;

(九)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真实性核查的情况说明;

(十)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未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应提供相应材料;

(十一)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异议、投诉事项受理处理相关资料。

四、其他事项

(一)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代理机构及工程的比选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二)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自201811日起执行,同时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审查备案。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照本通知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主办: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028-261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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