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05号)文件, 2018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分别降低5.12分、4.97分和4.82分钱。同时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39分钱。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后,我市每年将减少电费支出约4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