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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手册
2019-04-01 11:06:47     浏览:26857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

 

 

 

目    录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简明指南
1.不招标项目………………………………1
2.比选项目…………………………………1
3.邀请招标项目……………………………1
4.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2
5.项目开标、评标…………………………2
6.中标候选人公示…………………………4
7.确定中标人………………………………4
8.发出中标通知书…………………………5
9.签订书面合同……………………………5
二、以往执行的招标投标相关规定
1.招标项目限额……………………………6
2.比选项目限额……………………………6
3.勘察、设计、监理及招标代理收费问题…8
三、招标投标中的常见问题
1.如何招标的问题…………………………10
2.招标方式的问题…………………………12
3.评标方法的选择…………………………12
4.招标文件的编制…………………………13
5.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相关规定…16
6.确定中标人………………………………17
7.合同签订…………………………………19
8.常见问题…………………………………22
四、招标投标常用政策文件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7
    2.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30
    3.关于进一步明确资阳市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3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简明指南

一、不招标项目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二、比选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三、邀请招标项目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四、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
(一)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至少在我省指定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p:/www.spprec.com)发布。
(三)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五、项目开标、评标
(一)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二)评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3.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七、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九、签订书面合同
(一)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以往执行的招标投标相关规定

一、招标项目限额(适用时间2000.5.1-2018.5.3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比选项目限额
(一)一阶段2006.2.15-2013.2.4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二)二阶段2013.2.5-2018.5.31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勘察、设计、监理及招标代理收费问题
(一)监理2007.5.1-2015.2.28
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二)勘察、设计2002.3.1-2015.2.28
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三)招标代理2003.1.1-2015.2.28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最高限额,工程类项目为450万元,货物类项目为350万元,服务类项目为300万元。
注:上述工程类服务收费从2015年3月1日起,由政府指导价变为市场调节价,上下浮动幅度的限制失效,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最高限额也一并失效。

 

 

 

 

招标投标中的常见问题

一、如何招标的问题
(一)不招标、规避招标或不按招标核准意见招标
部分招标人常以“时间紧、任务重”、“招标选不到优质企业”、“民生工程要加快实施”等理由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直接发包、招标改比选、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等方式实施。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招标事项核准意见开展招标活动,因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变更招标方式的,必须获得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
(二)对政策法规理解有误,应招标而未招标
如PPP、BOT、BOO等利用社会资本修建的工程项目,部分代建业主错误的认为修建资金属于企业资金,项目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可以不招标或采取邀请招标。对上述性质项目,简单的看,后期需要政府回购、付费、补贴或政府给予了公共资源,就应按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行管理;若此类项目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应公开招标。实行邀请招标必须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
(三)对自行建设理解有误,应招标而未招标
部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本身具有项目所需的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可以不招标。但招标人常常误认为其母公司、子公司具有相应能力,该项目也可以不招标,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同时,招标人本身具备相应能力不招标的情况,仅适用于其资质范围和经营范围内的部分内容,超出上述范围的内容,应依法招标。
(四)先行开展设计工作,后补招标程序的问题
部分业主为了争取项目或加快推进,在项目未得到正式批复时,就自行联系设计公司开展项目设计工作,项目获批后又担心因规避招标单位受到处罚、人员受到处分,联合设计公司量身定制带有明显指向性招标文件开展招标。对此类行为的招标人,应主动到项目审批部门接受处罚。
二、招标方式的问题
(一)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邀请招标仅适用于下列情形的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2.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且投资主管部门招标事项核准也核准为邀请招标。部分招标人以“选大选强”、“节约投资”、“节约时间”为由要求实行邀请招标都是不合理的,邀请招标的程序、时间与公开招标一致,报价方式都是自主报价,不存在节约时间和投资的问题。
(二)公开比选
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只有公开比选,不存在邀请比选、单位内部比选的形式,其公告、文件必须在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上公开发布。
三、评标方法的选择
目前招标过程中常用的评标方法主要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最常用的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方法侧重点不同,各有优劣。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侧重节约资金,评标委员会不对投标文件进行量化打分,除报价以外的考核内容仅以 “通过”、“不通过”评判,最后对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以价格排序的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法侧重考察投标人资质、业绩、人员配备、计划方案等综合实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上述每一部分进行量化打分,其中报价评分并不以最低为当然的最高分,最后以综合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论采用哪种评标方法都是可行的,并无强制性的规定,但应根据项目特征和具体需求综合考虑。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标准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特征进行编制,工作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因方方面面原因排斥潜在投标人,而项目特征千差万别,排斥潜在投标人无法举例穷尽。排斥潜在投标人不仅仅损害投标人的利益,项目招标得不到充分竞争,在工程质量、投标报价、合同履约等方面,同时也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
(一)企业资质
招标文件中企业资质的设定应贴合项目本身,常见的误区是招标人出于“招大招强”等想法,设置过高的资质条件,造成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如:某项目仅须三级资质即可承揽,招标文件中企业资质准入门槛提高到二级,或在综合评估法中对三级企业设定得分过低,对二级、一级资质企业加分过高。同时需要多个企业资质承揽的项目,应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家数应等同于要求的资质个数,否则也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另: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企业注册地、企业所有制性质、企业注册资金等条件也是不允许作为招标条件进行要求的。
(二)业绩要求
招标文件中对企业或人员的业绩要求应贴合项目本身,对不存在“技术复杂,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技术项目,不宜设置业绩要求。确需设置业绩要求的,其指标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本身。如:某建筑项目自身投资5000万,建筑体量为2000平米,业绩设定超过了上述数值,则属于不合理业绩,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人员资格要求
对应招标文件中人员资格要求应把握以下原则:1.人社部公布认可的人员资格;2.申报企业资质必须具备的人员资格;3.项目实施本身需要的人员资格;4.同一人员不得要求多个资格;5.人员资格加分不得高于基础得分。招标文件项目管理机构章节中常见的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使用非官方协会、组织颁发的罕见人员资格;2.使用与项目本身毫无关系或关系不大,同时难以取得的人员资格,如注册电气工程师等;3.同一个人员要求多个人员资格;4.要求企业法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某种人员资格的;5.要求拟任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获得过某种奖项的。
(四)保证金缴纳
招标过程中常使用的保证金条款主要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现行政策规定,以上两种保证金均可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或现金、保函结合的方式。部分业主在设定保函时指定工、农、中、建等指定银行保函是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五、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相关规定
(一)当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的投标人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剩余投标人是否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是否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不存在明显缺乏竞争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当招标文件明确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时,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只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
(三)当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一致或报价一致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多个并列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此类情况的可能性,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六、确定中标人
(一)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二)投标人在多个项目同时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解决原则
如投标文件中的拟任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则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项目中标,另外的项目则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如投标文件中的拟任项目负责人非同一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中允许撤换人员符合相关规定,且不低于投标人员资格条件,不影响项目履约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中标。
(三)放弃中标的处理
1.中标候选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可以放弃中标,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时,招标人也可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2.中标候选人有正当理由或非己方原因的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且中标通知书并未发出,目前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其惩罚。
3.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时,其投标保证金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不予退还,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的,可要求其赔偿第一名与第二名之间的价差,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的,可要求其赔偿招标的损失。
4.中标候选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监管部门应给与行政处罚。
(四)因招标文件错误无法确定中标人的处理
因招标文件编制错误或发布错误导致无法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赔偿全体投标人损失,并重新招标。
七、合同签订
(一)合同签订时间规定
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二)合同签订的要求
1.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合同签订的处罚
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5.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除此以外,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八、常见问题
(一)排斥潜在投标人
1.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1)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2)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3)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4)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5)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2.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3.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除包含主跨200米及以上特殊结构桥梁或超过6公里及以上特长隧道等技术特别复杂的标段外,满足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少于10家的视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3)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4)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4.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投资超出概算的处理方式
1.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2.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三)打捆招标及联合招标
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招标投标常用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资阳市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职责分工的通知

资编办〔2018〕21号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现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各县(区)参照执行。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依法监督招投标活动。其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工作的配套政策,依法制定招投标实施细则;按规定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按照职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信、住建、国土、交通、水务、林业、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挂靠承包,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使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按照职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上列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量价款进行评审认定。
四、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五、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同级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订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场地和服务,对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进行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并对违反现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记录、制止和纠正,涉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的,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七、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违纪违规线索,严肃查处和严格落实问责追究工作。

中共资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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