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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2021-07-28 15:47:49     浏览:18041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2021〕—613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推行《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落实全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动员部署会议统一部署和《资阳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2021年行动方案》要求,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资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制度推广包容审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委编制了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727  

 

附件

不予处罚清单

实施主体: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粮食收购者(粮食经纪人)初次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节轻微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

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 、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但未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又属于初犯的。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3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未造成不良后果且限期改正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4

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七十条、七十三条、七十五条。

 

 


减轻处罚清单

 

实施主体: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

 

3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库”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处罚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使用“国家储备库”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

 

4

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2.配合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七十条、七十三条、七十五条。

 

 

 

从轻处罚清单

实施主体: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初次发现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款

 

2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但未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及时整改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款

 

3

对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处罚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4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在粮食销售出库时未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但未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好,及时整改的。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5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检验员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

初次违反规定的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6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装备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仪器设备,没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装备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没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的或又未委托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机构进行检验的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7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工作的场所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管理规定不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能及时整改的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8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9

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社会影响不大,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无主观过错或者主观过错较轻;

3.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七十条、七十三条、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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