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委负责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由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参考已完工的同一时期同类项目所支付费用;根据项目规模,测算拟投入人员数量,参考相关部门发布的人均收入,叠加管理费及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须在提交《招标基本情况表》(附件1)中予以明确,简要说明估算方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招标事项审批、核准内容包括:
(一)招标范围,包括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
(二)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三)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六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五)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宜进行招标的;
(二)抢险救灾,不宜进行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宜进行招标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八条 招标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应一并审批、核准招标事项。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申请报告中应附招标内容及《招标基本情况表》(附件1)。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报送的招标事项及《招标基本情况表》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对采用自行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并附以下书面材料: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3.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4.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6其他材料。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承办项目审批、核准事项的科室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的,还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并附相关书面材料。
项目拟不招标的,应说明不招标原因并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出具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的认定意见。
抢险救灾项目,应当出具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或相应层级人民政府的认定意见。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出具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股权证明及资金来源证明等。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项目应当出具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建筑类企业资质证书、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投资合作协议等。
第十四条 承办项目审批、核准事项的科室在对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时,应联系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对招标事项进行审核,经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确认报送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后正式受理。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正式受理后,承办科室按程序开展审查,招标事项不再重复审核。项目批复按程序送审时,经审核的招标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内容一并报审。
第十六条 经按程序审查通过的项目,承办科室制发批复文件时,先行联系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加附《审批部门核准意见》(附件2),按程序送签前送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会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我委同意,可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相关申请经项目审批、核准科室确认后送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按程序办理。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有进度要求的;
(二)项目建设确有需要的。
先行开展招标活动情况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予说明,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书面承诺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已完成审批、核准项目需要变更招标事项的,应向我委申请变更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变更后的招标内容等。相关申请送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按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已完成审批、核准项目因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变更需同时变更招标事项的,项目审批、核准科室应在按程序出具同意变更文书时,送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会签审核,招标事项变更内容不再单独出具同意变更文书。
第二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科室应将审核、批准文书抄送项目行业部门,并按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一次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招标基本情况表
2.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附件1
招标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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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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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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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组织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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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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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用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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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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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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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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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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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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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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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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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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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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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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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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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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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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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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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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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设单位拟将同一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合并招标的,可对本表进行相应调整。
2.建设单位自愿将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的,应作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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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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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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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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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组织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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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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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用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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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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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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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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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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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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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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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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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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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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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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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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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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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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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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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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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基本情况表》对本表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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