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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及项目管理
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工作手册
2022-06-10 11:15:29     浏览:15606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6

 

 
 

 

说    明

 

为提高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策划精准性、前期成熟度、争资成功率,市发展改革委全面汇总梳理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三农”和水利、社会事业、生态环保等2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投向,明确了申报条件、流程及资料要件,供各级各部门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策划、储备、申报工作中参考使用。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本指南明确的各项条件,对拟争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查漏补缺、提升质量,推动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争取取得新突破。

市发展改革委将为各级各部门争资工作提供全方位服务,并按照资阳市争取国省项目资金考核实施细则逗硬考核。

本指南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专班

 

投资科              26110695  

基础产业科          26110716  

        地区科              26111632  

农经科              26110715

        环资科              26631996  

社事科              26110720

        能源科              26652325

        城镇化科            26110725  

经外科              26115753

产业科              26110713  

 

 
 

 

目    录

 

一、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镇老旧小区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1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9

三、农业领域………………………………………13

四、水利项目………………………………………16

五、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18

六、其他“三农”建设……………………………21

七、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23

八、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26

九、排水设施建设…………………………………29

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33

十一、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35

十二、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

展方向)……………………………………36

十三、中西部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40

十四、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42

十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44

十六、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47

十七、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50

十八、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55

二九、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58

二十、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62

二十一、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68

二十、引导社会资本盘活存量资产示范………73

 

 

 

 

一、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城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一)文件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四川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细则》(川发改投资〔202097号)。

(二)支持范围

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含货币化集中安置片区)和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货币化集中安置片区是指通过政府组织,已签约或者已入住安置50户及以上棚改的小区)。

支持内容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物业服务、安防等基础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托儿所、幼儿园、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扶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按照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最新要求,应加强与养老、教育等行业规划有效衔接,需补齐群众关心的“一老一小”等问题短板,进一步完善养老抚幼、无障碍等设施;同时,应将老旧小区直接相关的排水防涝设施纳入建设。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公园、市政景观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电梯安装、美化亮化、立面改造、房屋维修等小区房屋主体的维护、建设。

(三)安排原则

重点支持实施和监管责任主体落实到位,地方配套资金充足、计划执行进度快、工程管理质量高、资金使用安全等各方面均有保障的项目。优先支持因配套基础设施短板影响保障房交付和分配使用的项目、保障房主体已竣工或当年竣工的项目。不支持土地征迁未完成、地方资金未落实、建设内容和规模未确定的项目。

(四)申报条件

1.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规划、且已纳入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拟通过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申报。

2.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必须符合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规划、已纳入我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拟征收或者拟以棚户区改造拆除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以及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或城中村等,不属于老旧小区改造范畴,不得上报申请老旧小区中央预算内投资。

3.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必须列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能够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明确对应,改造户数等任务指标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项目库保持一致。未纳入项目库、任务指标不一致或者无法核对的,不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4.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相关文件齐备有效。在建项目要完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初步设计、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环评、财评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审批手续,项目实施顺利。拟建项目要完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建设条件基本具备,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当年内能够开工建设。拟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5.按照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规定和流程,除涉密项目外,项目单位一律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同级相关部门一律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受理、办理。配套基础设施一般应作为独立项目单独审批,确需与主体工程合并为一个项目整体审批的,必须在相关批复文件中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和投资,不得包含无关建设内容,并合理确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避免规模过大无法实施的现象发生。

6.符合项目所在市、县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控政府债务风险预警、隐性债务风险等级红色等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财政重整地区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申报。

7.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8.以前年度已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未足额安排的,可再次申报,累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安排上限。

(五)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代码、建设地点、明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申报总投资(批复总投资含安置房主体、征地拆迁费用的,需扣除)、建安投资、本次申报以及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地方资金来源、前期工作情况、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对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名称、实施情况,纳入全省目标任务年度及任务数、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方式和数量,对应多个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须逐一列明;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2绩效目标表。分总体目标和绩效指标两个部分。各地方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表格,合理确定并填写与申报投资规模相匹配的绩效目标,与申报文件同时报送。

3.综合信用承诺书。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同一项目未重复申请不同类别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承诺)开工日期;建设用地、地方资金落实;提供的资料、内容、数据真实。

4.相关印证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财政评审报告、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仅在建项目提供);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对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地理位置图;地方资金来源证明,涉及地方财政资金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地方隐性债务审核结论;市、县(区)政府或住建部门明确项目纳入全省目标任务年度及任务数书面证明;项目单位信用查询报告等。

(六)审核申报

1.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本级项目单位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原则上应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评审。

2.发展改革部门主要从项目前期工作、建设条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编入三年滚动计划、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条件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信用等方面进行审核。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从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对应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以及纳入全省年度目标任务、纳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项目库、项目任务数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核。

4.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县(区)申报项目进行复核,确定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形成申报计划,填报绩效目标,按照轻重缓急将市、县(区)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后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步提交相关印证材料,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内推送项目。

(七)下达方式

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将投资计划切块下达到各省(区、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下达到市(州)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区上的投资计划转下达区发改和住建部门。

(八)补助标准

安排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特别重的项目,户均安排资金上限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文件依据

《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

(二)支持范围

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1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等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托育、无障碍、停车、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3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标准

各省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1各省前两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2各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储备情况;

3各省上一年投资计划执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

4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四)审核重点

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地方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填报是否规范,项目是否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等。

(五)项目申报

各省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请示文件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专项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上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本年度建设计划规模、预计完成目标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

2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

3审核通过的储备项目情况;

4各省对储备项目的审核意见以及政府投资项目是否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审核结论。

 

 

 

三、农业领域

 

(一)文件依据

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2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二)支持范围

20222025年农业领域可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共8大领域和方向,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数字农业农村建设项目。

(三)申报原则

优先储备2022年项目,中央预算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有县(市、区)均可储备,每个县储备任务原则上不少于1万亩,每个市(州)原则上不超过5万亩。亩均财政投资3000元,其中:中省投资和市县投资各占50%。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两年安排,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中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其余6个专项以相关规划为依据,优先支持项目库中已储备的项目,未储备的项目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新增储备项目。

(四)申报要求

1所有储备项目,必须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

2符合规划要求县建设条件成熟、前期工作到位,项目可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应达到相应的深度规定要求。

3所有项目需推送至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项目省级储备库,并在平台完成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应同步上传平台

(五)审核重点

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地方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填报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规范入库等。

 

 

 

四、水利项目

 

(一)文件依据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2年水利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二)支持范围

一是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包括新建大型灌区以及已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二是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包括跨流域、跨区域的重大引调水工程,大型水库等重点水源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包括流域骨干防洪水库;三是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四是中小型河流治理和重点区域排涝、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型水库、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文基础设施。

(三)申报要求

续建项目要完成当年绩效目标,配套资金到位、计划执行情况良好,并准确核实剩余工程量和投资;新建项目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落实生态环保措施,完善相关前期工作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四)审核重点

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地方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填报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规范入库等。

 

 

 

五、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

 

(一)文件依据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568号)。

(二)支持范围

1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2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

3与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配套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以及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

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三)补助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核算的相关设施投资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案。

中央储备直属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棉花和食糖仓储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核算后相关设施投资的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30%

西藏自治区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省涉藏州县(以下简称“四省涉藏州县”)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的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地区的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50%

中央储备直属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棉花和食糖仓储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5亿元;其他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

(四)项目申报

拟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地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布局建设相关要求;

2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3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

4拟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但申报时实际完成投资比例未超过 70%

5未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

6项目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投资计划下达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切块方式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分省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

 

 

 

六、其他“三农”建设

 

(一)文件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以工代赈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二)支持范围

主要建设内容以基本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乡村道路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村容村貌整治、特色产业发展、乡村旅游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示范效果和带动作用强的公益性、产业性项目。

(三)资金构成

由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省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4个单项构成。单个项目补助资金规模100500万元。

(四)申报要求

拟申报项目从储备项目库中提取,编制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项目立项批复、前置要件办理齐全,以及落实以工代赈方式涉及的组织群众务工(含特殊群众)、发放劳务报酬、群众技能培训、折股量化分红、促进群众就业、公益岗位设置、壮大集体经济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工作。

(五)安排方式

资金分配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带着就业走”的原则,继续采用项目遴选办法,由省发改委依据各单项资金总额确定项目总数,再分配各市(州)推荐名额,在市(州)推荐的基础上,通过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项目行业技术、以工代赈绩效管理专家组成评分专家组,以遴选工作会形式现场评分,遴选方式采取PPT演示、项目县分管县领导汇报、专家对实施方案以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评分,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项目县。

 

 

 

七、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

 

(一)文件依据

《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817号)。

(二)支持范围

1.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

2.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服务于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不含屠宰加工线等生产设施),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三)补助标准

拟申报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取得土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申报时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0%

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1.未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

2.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

3.项目单位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单个项目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核定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均为一次性安排,其他专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本专项不再重复安排。

(四)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申报时限内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其中,中央管理企业需报送项目申报请示文件和每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地方项目需报送项目申报请示文件和每个项目的单行材料。

(五)投资计划下达方式

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为投资补助。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投资分解计划时,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要求明确具体安排方式,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

 

 

 

八、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

能力建设

 

(一)文件依据

《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675号)。

(二)支持范围

本专项灾后恢复重建方向的专项投资,主要用于遭受地震、台风、暴雨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本专项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的专项投资,主要用于支持多灾易灾地区的地市级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支持多灾易灾地区提升灾害风险防范能力、减灾和应急救灾保障能力方面的项目建设。

(三)补助标准

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的投资支持标准按以下掌握:

1.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自治区南疆四地州支持比例按项目总投资的100%执行;

2.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涉藏州县,新疆自治区其他地区支持比例不超过90%

3.西部其他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70%70%50%30%

4.项目投资支持基数不含征地费等。

(四)项目申报

申请灾后恢复重建方向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71897号)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切块项目投资计划申请文件。

申请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国家支持范围内选取前期工作满足条件的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年度投资计划需求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绩效目标、是否会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单位和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

2.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3.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资金申请报告及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应附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相关审核文件。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投资计划下达方式

灾后恢复重建方向的年度投资计划采用切块方式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九、排水设施建设

 

(一)文件依据

《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698号)。

(二)支持范围

十四五支持城市,不再支持县城。支持内容:

1.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2.泵站建设与改造。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根据应急预案,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

3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4.智慧平台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

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种项目类型,县城重点安排第一种项目类型。

(三)补助标准

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30%45%60%60%控制。

(四)项目申报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上年度本专项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本年度项目建设规模和预计完成目标。

2.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申请。

3.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导出的投资计划申报表。

4.与申报投资规模相匹配的绩效目标表。

5.审核重点。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及年内是否能够开工,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明确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填报是否规范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

(五)投资计划下达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各省(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

 

(一)支持方向。先进制造业方面,包括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应用及自主关键技术能力提升、高端新材料、制造业智能化、制造业绿色化、重要物资保障能力建设5个领域;现代服务业方面,包括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制造服务业发展、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3个领域

(二)支持方式。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安排专项资金。其中,铁矿石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绿色化、智能化开发和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安排比例为10%;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安排比例为20%

(三)申报要求。本年度已经申报过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项目、近三年国务院大督查及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等检查中被点名批评的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等不得申报。

(四)申报资料。申报文件须加盖公章,包以下三方面内容,否则不予参加评审。一是每个项目都要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二是申报企业要写明在近三年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情况及相关项目实施情况,没有获得过支持的也要予以明确。三是申报企业应在申 报材料中提交真实性承诺。

 

 

 

十一、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

 

(一)支持方向。包括5G规模化应用标杆网络建设和装备迭代工程、5G低能耗技术和标准示范工程、5G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基于IPv65G组网能力提升和应用示范工程4个领域。对每个领域提出详细的指标要求,例如:5G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每个省要以城市为单位,围绕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园区等选择一个方向开展5G业务部署,行业终端数量不少于2万个。

(二)支持方式。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工程按1.5亿元、1亿元、0.5亿元三档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占核定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

(三)申报要求。此前已获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资料。编写完成项目申报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基本情况表(一式五份)。

 

十二、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

 

(一)文件依据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发改基础规〔2021505号)。

(二)支持范围

1.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单中整改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支持,用于问题整改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

2.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 1”工程项目。具体包括:尾矿库治理项目。支持纳入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的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项目;支持其他区域的尾矿库安全环境防控和生态修复项目;船舶污染治理项目。支持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

3.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支持保障和提升湿地功能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项目;

4.协同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工程。具体包括: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以赤水河流域、三峡地区为重点,支持沿江省市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修复项目及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支撑配套项目;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以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地区为重点,支持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绿色发展项目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支撑配套项目;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包括原绿色交通方向明确支持并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三)补助标准

1.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尾矿库治理项目、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45%60%予以支持。原则上单个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尾矿库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单个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

2.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均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予以支持;

3.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革命老区等特殊地区的建设项目,支持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申报

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申请程序;

2.未获得我委其他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资金支持;

3.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4.已落实建设资金和项目用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能够形成当年投资工作量;

5.具备有效监管措施保障。

(五)投资计划下达方式

对于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对于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需求,并根据项目性质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三、中西部重点地区承接产业

转移平台建设

 

(一)文件依据

《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地区规〔2020382号)。

(二)支持范围

1.中西部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2.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三)支持方向

1.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园区内道路、桥梁、供热、供气、供排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

2.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主要包括园区产业配套的产业孵化基地、检验检测中心等服务产业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四)补助标准

西部地区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予以支持,补助资金控制在1亿元左右。

(五)项目申报

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专项的支持方向和相关要求。

2.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确保在申报资金当年度开工。

3.已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4.未申请、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资金(前期费除外)。

5.项目(法人)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6.项目建设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形债务。

7.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四、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一)文件依据

《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201133号)。

(二)支持领域

对西部地区发展有全局性重要影响力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重大项目,主要包括: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重大政策文件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2.西部大开发有关规划和方案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3.西部地区推进国家战略相关重大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作重大项目。

(三)资金安排范围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的规划研究、必要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主要包括:1.项目规划研究和工程实施方案研究;2.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3.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四)补助标准

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60%予以支持。

(五)项目申报

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专项的支持方向和相关要求。

2.已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3.未申请、使用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开展前期工作。

4.项目(法人)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项目建设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形债务。

6.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文件依据

《“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发改社会规〔2021893号)。

(二)支持范围

1.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提升工程。补齐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配置缺口。

2.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区县级医院提标扩能,改善发热门诊、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业务用房条件,完善医疗、信息化、医用车辆等设备配置和停车、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等后勤保障设施,提升医院诊疗环境。

3.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工程。支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强化产前筛查诊断和出生缺陷防治、危重孕产妇、儿童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全面改善病(产)房、新生儿室等诊疗环境和设施设备条件,升级改造停车场等院内保障设施,提升妇幼健康服务品质。

(三)补助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支持。其中,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和1000万元,县级医院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项目申报

各地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专项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投资计划下达方式

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分解备案。对切块打捆项目,各地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计划分解和安排的合规性负责。

 

 

 

十六、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

 

(一)文件依据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规〔2021581号)。

(二)支持范围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主要支持保护管理设施和环境整治、展示利用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等建设。

2.国家公园(含体制试点)。主要支持保护管理设施、配套基础设施、科普宣教设施等建设。

3.重点国家级自然遗产地。主要支持保护管理设施、生态服务设施等建设。

4.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支持智慧管理设施、游客服务设施、旅游交通设施、旅游停车场等建设。

(三)补助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的80%予以支持。其中,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600万元;国家公园(含体制试点)保护管理设施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600万元,科普宣教设施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600万元,配套基础设施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800万元;重点国家级自然遗产地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200万元

(四)项目申报

各地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专项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卫生项目支持达到开工条件项目。

(五)投资计划下达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结合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分年度下达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至具体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各地入库项目总体建设任务占比,结合各地当年申报项目情况,划分拟安排各地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督促的相关规定,可根据相关项目执行情况适当调节各地额度。

 

 

 

十七、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

 

(一)文件依据

《“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规〔2021560号)。

(二)支持范围

1.社会福利服务设施。支持市级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和市县级殡葬服务设施及市级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

2.退役军人服务设施。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或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建设的烈士纪念设施,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确认建设的地市级及以上烈士纪念设施。支持安葬需求大、退役军人数量多的地市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域建设军人公墓。支持集中供养需求较大、交通较为便利、医疗康复条件相对薄弱的地级市建设区域性优抚医院(荣军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配置医疗设备。支持优抚对象数量较多的地市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域建设光荣院(荣誉军人休养院),配置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设备包),优先支持具备医养结合功能和长期照护能力的光荣院。

3.残疾人服务设施。支持建设市级区域性残疾人康复设施。支持建设市级区域性残疾人托养设施。

(三)补助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支持。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光荣院的改扩建项目,支持额度按照支持标准的50%申请。

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各项目分别设置了单个项目支持标准。

1.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1)儿童福利院。建设床位控制在10045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3543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12万元测算。

2)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床位控制在5010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3035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9万元测算。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床位数控制在3020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2732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9万元测算。

4)殡仪馆和火化设备配套。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下的县(区),建设规模控制在20007000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6万元测算。地市级和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县(区),建设规模控制在700016000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6万元测算。新建殡仪馆可配套购置火化设备,每套按100万元标准予以支持。

5)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公益性骨灰堂建设规模控制在30005000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万元测算。

6)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床位数控制在500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5060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15万元测算。

2.退役军人服务设施。

1)烈士纪念设施。按平均总投资1000万元测算。

2)军人公墓。按平均总投资1500万元测算。

3)光荣院。床位数控制在100200张之间,床位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15万元(含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购置)测算。

3.残疾人服务设施。

1)残疾人康复设施。市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4.2万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万元测算。

2)残疾人托养设施。市级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1.3万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0.3万元测算。

(四)项目申报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投资计划下达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按建设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中的社会福利服务设施、退役军人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全部采取带项目下达方式。

 

 

 

十八、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

 

(一)文件依据

《“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规〔2021555号)。

(二)支持范围

1.体育公园。支持新建或改扩建占地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内部的健身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健身步道、健身广场、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等,以及配套的生态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2.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支持新建或改扩建能够开展至少包含4类(含4类)以上体育运动项目,且不设固定看台的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

3.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支持新建公共体育场中的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

4.社会足球场地。支持新建标准和非标准社会足球场地,标准场地指11人制足球场,非标准场地指7人制(8人制)、5人制足球场。

5.健身步道。支持新建不低于5公里的健走步道、不低于10公里的登山步道、不低于15公里的骑行道。

6.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新建冰雪、水上、山地、航空、汽车摩托车等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公共服务中心、山地户外营地、航空飞行营地、汽车自驾运动营地、公共船艇码头等户外运动营地,以及公共厕所、停车场、连接道路、污水处理、应急救援等配套设施。

(三)补助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支持。其中,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健身步道和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限额不超过1000 万元;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按照平均总投资600万测算,每个11人制标准足球场按照平均总投资300万元测算,其他制式足球场每块定额支持3050万元。

(四)项目申报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加强本单位、本地区项目储备,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投资计划下达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地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建设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体育总局。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国家切块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

 

 

 

十九、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

托育建设

 

(一)文件依据

《“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发改社会规〔2021895号)。

(二)支持范围

原则上,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布局支持市级(含区)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1.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

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支持多个公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网建设运营,单个机构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床位不少于30张护理型床位,床均面积控制在3040平方米之间,投资按每床位12万元测算,不足12万元的按实际计算。

②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一是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护理能力改造提升。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床位控制在500张以内,床均面积在42.550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 21250平方米以内,每张养老床位床均投资按15万元测算,不足15万元的按实际计算。二是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改造提升。对已建成但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改造,配备消防器材,改造安全疏散设施、微型消防站、消防安全标志等。消防安全改造提升按“400/平方米×建筑面积”测算,不足测算标准的按实际计算。

2.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培训疗养设施、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等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社区、医养、旅居、培疗转型养老”4类项目。

3.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

4.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三)补助标准

1.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对低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

2.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按每张养老床位2万元的标准支持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机构建设,1万元的标准支持旅居型机构建设。项目同时符合多种支持类型的,按照最高标准进行补助。

3.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平均8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对低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平均托位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解决。

4.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按每个新增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四)项目申报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做好本地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投资计划下达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同时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分解备案。

 

 

 

二十、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

 

(一)文件依据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

(二)支持范围与标准

1.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向

重点支持内容:重点支持各地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安排标准: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60%6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20%25%25%控制。其中,县级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0%50%5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2.节能减碳方向

重点支持内容: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城镇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公共机构节能减碳,重大绿色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

安排标准:节能减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3.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方向

重点支持内容:支持各地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建设。其中:

循环经济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报废汽车、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塑料等城市典型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塑料项目等。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及收储运体系建设项目,以及农林剩余物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

水资源节约项目主要包括节约用水、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项目建设,支持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包括海水淡化工程,苦咸水浓盐水利用,海水淡化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等。

安排标准: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

4.突出环境污染治理方向

重点支持内容:重点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

具体为支持臭氧未达标城市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接地区等重点区域城市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项目;支持通过第三方评估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支持电力、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电镀、造纸、印染、食品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设备提升改造示范项目。

安排标准: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三)投资计划申报

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

3.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4.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5.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6.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7.项目融资方案,包括项目的融资主体、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8.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9.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四)审核重点

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经济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已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二十一、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一)文件依据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

(二)文件依据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

(三)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项目,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具体为:支持以城镇污水处理、提标改造、中水回用和污水管网工程,垃圾收运工程,河道(湖库)垃圾清运工程,污染底泥清理工程,人工湿地工程,生态护岸工程,生态隔离带,护栏工程,生态沟渠,生态步道为主要建设内容的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和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等;鼓励相关子项目打包推进实施,并至少打包2类子项目。目前,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将主要支持太湖、丹江口、白洋淀等流域,以及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地区。

(四)补助标准

西部地区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合理造价的60%控制,“三区三州”等特殊地区可按照项目合理造价予以全额补助。对于建设资金实际缺口较小或申请专项投资较少的项目,可按项目实际申报需求安排专项投资。

(五)项目申报

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新开工项目(未安排过此类型专项投资):

1.符合专项的支持方向和相关要求。

2.项目已列入相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储备库。

3.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4.项目单位已建立法人责任制。

5.项目已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

6.项目可研、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完备合规(相关环节审批时间早于计划安排年度2年以上的,审批单位需确认审批内容是否有效;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符合开工要求。

7.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已基本落实,资金到位率达到15%以上,对于实际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投资完成率不能超过50%

8PPP等社会投资参与的项目,专项投资权益归属明确,具备开工条件。

9.项目能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建设,并在计划年度完成申请投资任务。

10.项目建设规模合理,治理措施效益明显。

11.项目未重复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12.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续建项目(已安排专项投资):

1.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建设任务开展实施,已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基本执行完毕。

2.项目尚未完工,且仍处于合理工期内。

3.项目建设资金累计到位金额要比年度投资计划累计下达投资额高 10%以上。

4.项目已安排补助投资尚未达到补助上限,能在计划年度完成申报投资任务。

5.项目未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6.项目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其他资料

项目单位需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

1.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含重大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专项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重大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批复和备案文件),以及其他材料。

2.综合信用承诺书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等。

 

 

 

二十、引导社会资本盘活存量资产示范

 

(一)文件依据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 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252号)

(二)支持范围

1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支持盘活存量难度大、对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示范性强的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以及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2支持的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要求的项目。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申报。

3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资,且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创新性的项目。

(三)补助标准

除项目前期工作费外,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以项目前期工作费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单个项目不超过 500万元,且东、中、西和东北地区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费总额的 30%40%50%50%;以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以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采用资本金方式用于新项目的资金数额为基数东、中、西和东北地区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 30%40%50%50%

  • 项目申报

1.盘活存量资产取得实质进展,使用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已开始推进前期工作。其中,采用 REITs方式盘活的,已录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应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至中国证监会;采用PPP方式盘活的,项目已录入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应已与社会资本方签约。其他方式。要求项目已录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已取得实质性进展,签署了相关合同或协议,项目在盘活方式等方面具有示范性、代表性和创新性。

2.国有存量资产要求。应为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依法持有的各类存量资产,以及中央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依法持有的各类存量资产。如采用PPP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不得为纯政府付费项目,如涉及政府付费,政府资金来源应稳定可靠。

3.回收资金投入新项目要求。新项目应属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支持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的项目。回收资金投入新项目应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不得为收购、购置等方式。

4.其他要求。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申报的项目不得存在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变相融资的情况。项目单位及社会资本方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报。

主办: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028-261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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