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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及项目管理
债券基金类融资政策
2022-06-10 15:53:49     浏览:18150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债券基金类融资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6

 

 
 

 

说    明

 

近年来,债券基金类融资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债券基金市场已成为金融结构中不容忽视的组成部分,债券基金融资总体特点是风险小、周期长、成本低,发行主体一般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为推动项目建设、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最直接、高效的融资渠道。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陆续推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双创孵化专项债、绿色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以及项目收益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10余个创新品种,并于202031日正式施行企业债券注册制,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债券申报审核工作的服务水平,引领了整个信用债券市场创新发展。

为切实推动债券基金类融资工作,加大债券、基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力度,特编印该指南。

 

 

 

 

 

 

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专班

 

投资科              26110695  

基础产业科          26110716  

        地区科              26111632  

农经科              26110715

        环资科              26631996  

社事科              26110720

        能源科              26652325

        城镇化科            26110725  

经外科              26115753

产业科              26110713

 

 

 
 

 

目    录

 

  • 企业债券政策指引

1企业债券注册、受理、审核相关政策………01

2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07

3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11

4.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15

5.绿色债券发行指引……………………………18

6.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4

7.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7

8.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30

9.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33

10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35

11.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38

12.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

    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42

1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45

二、境外贷款申报政策

14.关于做好世界银行贷款20222023年规划备

    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48

15.关于做好外国政府贷款20222023年规划备

    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53

16.关于做好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贷款2022

2024年规划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58

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指引

17.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标准…………62

18.城建领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要求……71

19.经贸领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申报政策要求

    ………………………………………………72

20.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

    策要求………………………………………74

21.社会事业领域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政策要求

………………………………………………76

22.农业农村领域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要求

    ………………………………………………77

23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域地方政府专项债

政策要求…………………………………79

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政策办法

24.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83

25.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101

 

 

企业债券注册、受理、审核相关政策

 

1、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发行企业债券?

答: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申报发行企业债券。

2、企业债券预约申报及受理问询有何流程?

答:企业债券预约申报目前采用按周预约的方式,当周预约下周债券受理问询,为保证债券受理问询工作的顺利开展,请主承销商于每周四17:00前,登录企业债券受理审核系统,填报预约信息,完成债券预约申报。预约成功后按系统通知时间开展受理问询。

3、企业债券施行注册制后,对发行人的高利融资如何认定?

答:不考察发行人高利融资占比指标,发行人需单独出具有息负债明细表。

4、企业债券用于项目的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如何规定?

答: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70%,绿色债券对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

5、企业债券施行注册制后,注册通知不再体现债券期限、选择权、还本方式等发行条款,是否可以由发行人在发行前自主确定?

答:在充分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发行人可自主选择适宜的债券期限进行申报。债券注册后,债券期限原则上不可更改。债券一次注册,可分期发行,各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身需求和项目资金回流具体情况,灵活确定各期债券的发行规模,科学设置各期债券的选择权、还本方式等发行条款。

6、企业债券注册申请文件有何要求?

答:企业债券注册申请文件可参考《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规则(试行)》附件《企业债券注册申请文件编制参考》编制。企业债券施行注册制后,为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不再需单独提供《募投项目收益测算报告》《发行人偿债能力报告》《项目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本期债券本息的承诺》《不进行高利融资、私募融资的承诺》《连续发债企业重叠期偿债压力测算报告》《退平台或现金流全覆盖证明文件》《近三年无违法违规、无重大诉讼的说明》等申报文件。

7、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对项目合规性文件有何要求?

答: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需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专项意见。其中,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可不出具专项意见:(1)债券募投项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2)发行人为中央企业;(3)优质企业债券;(4)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债转股专项债等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债券品种;(5)发行人适用“直通车”机制。

发行人应提供项目的可研批复/核准/备案证,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已取得的项目合规性文件情况,律师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项目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主承销商需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进行核查。

8、发行人申报企业债券是否可使用三年单审审计报告?

答:可以。但若以单审审计报告申报,发行人需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的期初期末数据差异情况,并披露相关风险。如报告期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披露更换原因及该事项是否对本期债券构成风险等情况。若报告期内发生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追溯调整/重述事项的,应详细披露追溯调整/重述事项的描述及其对财务报告审定数的影响情况。

9、企业债券发行人是否需要提供资产权证等证明类文件?

答:不要求发行人提供土地出让金发票、土地房产权证等资产证明类文件,主承销商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认真核查资产明细情况,主承销商、会计师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对于存疑资产,审核机构将进行重点问询,必要时可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资产原始凭证。

10、如债券由第三方担保人进行担保,是否需要单独出具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报告?

答:担保人可以不提供主体信用评级报告,但发行人及评级机构应充分披露担保人的主体情况、信用等级情况等信息。

11、企业债券对提交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有何时点要求?

答:每年315日之前(含当日)正式受理,且430日完成注册的债券,不要求提交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但应提供上一年度三季度财务报告(不强制要求审计)。否则,应提交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在全套申报材料中更新财务数据。

12、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报告是否需要加盖公章,什么情况下需出具对应债权人说明?

答:企业信用报告应加盖发行人或查询机构公章。企业信用报告中显示存在未结清的不良贷款或欠息记录的,对应债权人应出具说明。

13、企业债券发行前备案多长时间内有效?

答:发行人应在备案通过后3个月内公告发行文件,并确保相关发行文件与发行前备案文件一致。如备案有效期内发行文件涉及更新财务数据,或发生《证券法》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及时报告并重新提交备案文件。

14、发行人在取得注册通知书后,在启动发行前是否需要就分期发行事项征得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答:发行人取得注册通知书后,可按照向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进行分期发行。前期取得核准文件的,如核准文件未明确可分期发行,发行人需在发行前备案时报告分期发行事项,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发改办财金规〔2020613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由市场化运营的公司法人主体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831号)、市场化自主经营、具有稳定持续经营性现金流的单体项目或综合性项目。适用范围为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内的,兼顾镇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的项目。

(一)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支持区位布局合理、要素集聚度高的产业平台(主要是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内的产业园区、各省份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内的特色小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 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智能标准生产设施、技术研发转化设施、检验检测认证设施、职业技能培训设施、仓储集散回收设施和文化旅 游体育设施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内重点园区、县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县城新型基础设施。支持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5G网络、物联网、车联网和骨干网扩容等。支持市政公用设施数字化改造项目,包括改造交通、公安和水电气热等领域终 端系统等。支持大数据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集约化数据中心、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和产业数字化平台等。支持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 设项目。

(三)县城其他基础设施。支持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支持市政 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造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等交通设施、水气热等管网设施。支持商贸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造建设配送投递设施、冷链物流设施和农贸市场等。支持有一定收益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支持新型文旅商业消费聚集区公共配套设施 建设项目。

二、发行条件

(一)本专项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二)本专项企业债券以募投项目未来经营收入作为主要偿债来源。其中,项目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定价的,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完善项目收费价格政策。

(三)发行人应根据项目资金回流具体情况,科学合理设计债券发行方案,可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四)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债贷组合”方式,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五)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就募投项目出具是否适用于本指引的专项意见。

三、支持政策

(一)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募集资金,可偿还前期已直接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二)支持县城特别是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内主体信用评级优良的企业,以自身信用发行本专项企业债券。

(三)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以支持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足额到位。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本省份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落实方案以及指导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制定示范方案时,应统筹考虑项目资金、土地保障方式,加大本专项企业债券融资支 持力度,协调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分配,满足项目合理用地需求,保障项目落地实施。

(五)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加强项目谋划设计与储备,加快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推动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快推进用地、环评、选址、施工许可、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发改办财金规〔20171341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是指由市场化运营的公司法人主体发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学校等公益性质主体除外),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社会领域产业经营性项目建设,或者其他经营性领域配套社会领域产业相关设施建设的企业债券。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项债券类型:

(一)健康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为群众提供医疗、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项目。

(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

(三)教育培训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建设教育培训服务设施设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生产直接服务教育发展的教学教具产品的项目。(四)文化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文化产品生产项目,以及直接为文化产品生产服务的文化产业园区等项目。

(五)体育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体育产业基地、体育综合体、体育场馆、健身休闲、开发体育产品用品等项目,以及支持冰雪、足球、水上、航空、户外、体育公园等设施建设。

(六)旅游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和服务开发等项目。支持企业发行专项债券,同时用于多个社会领域产业项目或社会领域产业融合项目。发债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收购、改造其他社会机构的相关设施,或扩大社会领域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二、发行条件

(一)优化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可根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剧场等文化消费设施、文化产业园区、体育馆、民营医院、教育培训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

(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以项目未来经营收入作为主要偿债资金来源。对项目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定价的,地方价格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完善项目收费价格政策。

(三)鼓励发行人以第三方担保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出让、租赁建设用地抵质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来源的项目,如体育场、电影院等,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抵质押担保;项目建成后形成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可将无形资产为债券发行提供抵质押担保。

(四)鼓励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社会领域产业小微企业发展的,可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中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10%”。探索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设立特殊目的实体,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用于社会领域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发改办财金规〔20171340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是指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农业产业链条、培育更加丰富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打造更加高效的产业组织方式、构建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为导向,募集资金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重点包括以下六类项目:

(一)产城融合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培育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农字号”特色小城镇,建设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等。

(二)农业内部融合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发展农林牧渔结合、绿色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等。

(三)产业链延伸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以农业向后延伸或者农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生活服务业向农业延伸为重点,建设农业生产性服务设施、农产品加工和仓储物流、营销网点等。

(四)农业多功能拓展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通过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农业新的功能,建设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事教育体验、文化创意农业、农村生态康养和能源农业等新业态项目。

(五)新技术渗透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以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等新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为重点,发展“互联网 现代农业”,建设涉农电子商务、智慧农业等项目。

(六)多业态复合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同时兼有上述几种类型或者融合其中两个以上类型的项目。

二、发行条件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需满足以下所列条件:1、企业资产规模不低于3亿元或者年度涉农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2、拟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鼓励通过保底收购价 二次分配、农民参股持股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申请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

(二)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小微企业发展的,可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中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规模的10%”。

(三)优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可根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根据农业项目投资较大、回收期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

 

 

 

绿色债券发行指引

发改办财金〔20153504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现阶段支持重点为:

(一)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以及余热暖民等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企业能效综合提升、绿色照明等。

(二)绿色城镇化项目。包括绿色建筑发展、建筑工业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智能电网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等。

(三)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包括煤炭、石油等能源的高效清洁化利用。

(四)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能、风能、核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浅层地温能、海洋能、空气能等开发利用。

(五)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包括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循环经济、再制造产业等。

(六)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节水改造、海水(苦咸水)淡化、中水利用等。

(七)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危废、医废、工业尾矿等处理处置。

(八)生态农林业项目。包括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以及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产业。

(九)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包括节能环保重大装备、技术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

(十)低碳产业项目。包括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及相关装备的产业化,低碳产品生产项目,低碳服务相关建设项目等。

(十一)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包括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项目。

(十二)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低碳省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园区试点的低碳能源、低碳工业、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及碳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可采用市场化方式融资的绿色项目和绿色债券支持的范围,并继续创新推出绿色发展领域新的债券品种。

二、审核要求

(一)企业申请发行绿色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1、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

2、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3、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

4、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二)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主体信用评级AA 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三)发债企业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绿色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四)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流域性、区域性或同类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节能、节水服务公司以提供相应服务获得目标客户节能、节水收益的合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节水改造的项目,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以集合形式发行绿色债券。

(五)允许绿色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三、相关政策

(一)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项目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基金注资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稳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二)拓宽担保增信渠道。允许项目收益无法在债券存续期内覆盖总投资的发行人,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鼓励探索采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

(三)推动绿色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四)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绿色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券。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绿色投资基金发行绿色债券,专项用于投资绿色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绿色债券,扩大绿色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六)为推动绿色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鼓励绿色项目采用专项建设基金和绿色债券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已获准发行绿色债券的绿色项目,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条件的,将优先给予支持。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发行指引

发改办财金〔2015755

 

一、鼓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一)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募集资金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三)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80%

(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 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五)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六)对于与新区、开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相配套的综合管廊项目,若项目建设期限超过5年,可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企业可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

二、发债企业可根据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和资金回流特点,灵活设计专项债券的期限、还本付息时间安排以及发行安排。

三、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积极制定投资分担、使用付费、明晰产权等配套政策,为企业发行专项债券投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创造收益稳定的政策环境。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支持、专项政府债券、城建配套资金等方式,制定多层次风险缓释政策,统筹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政策扶持力度。

四、鼓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和项目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五、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鼓励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发行可续期债券,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和付款安排特点设置续期和利息偿付安排。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发改办财金〔2015818

 

一、鼓励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

(一)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主体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主体项目审批部门根据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三)募集资金占城市停车场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80%

(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二、发债募集资金用于按照“政府出地、市场出资”公私合作模式(PPP)建设的城市停车场项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特许经营方案、资金补助协议,同时应明确项目所用土地的权属和性质。

三、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地方价格部门应及时制定和完善停车场收费价格政策,保护城市停车场的合理盈利空间。

四、优化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积极探索停车设施产权、专项经营权、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等形式。三是鼓励发债用于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收购已建成的停车场统一经营管理。

五、鼓励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六、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停车场建设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发改办财金〔20152909

 

一、鼓励相关企业发行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电力需求稳定、未来收入可预测的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及相关装备制造。具体包括:110千伏及以下城市及农村电力网络建设,其中城市地区可扩大至220千伏电网;配电网装备提升与制造;配电自动化建设;新能源接入工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电能替代项目。

(一)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

(二)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

(三)项目建设期限较长的,企业可申请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但需确保企业发行债券资质在此期间未发生不良变化,同时应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运用预算内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配电网建设改造专项债券发行。

三、优化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四、创新融资担保方式。一是允许配售电企业以应收售电款、电网资产收益权等为专项债券提供质押担保。二是允许装备制造企业以对资质优良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收账款为专项债券提供抵押担保。

五、鼓励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六、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券。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发改办财金〔2015756

 

一、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融资。

二、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三、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三是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方式。四是允许发债募集资金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兼并重组、购买知识产权等。

四、鼓励地方政府加强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结合,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以及财政贴息等风险补偿优惠政策,统筹加大对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的政策扶持力度。

五、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将《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原则上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 75%;主体评级达到AAA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80%

六、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发改办财金〔2015817

 

一、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发债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改造其他社会机构的养老设施,或收购政府拥有的学校、医院、疗养机构等闲置公用设施并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一)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三)募集资金占养老产业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80%

(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 GDP 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二、优化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根据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二是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三、支持发债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以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债券设定抵押。

四、发债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计入发债企业资产;对于政府通过PPP、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在计算相关发债指标时,可计入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五、支持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养老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六、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发改办财金〔20152894

 

一、支持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涉及双创孵化服务的新建基础设施、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现有设施并改造等,包括但不限于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范围的“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孵化园区、省级孵化园区以及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大学科技园中的项目建设。

(一)允许上市公司子公司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主体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三)对企业尚未偿付的短期高利融资余额占总负债比例不进行限制,但发行人需承诺采取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

(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12%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二、支持运营情况较好的双创孵化园区经营公司,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条件下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用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

三、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双创孵化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双创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制定投资分担、使用付费、明晰产权等配套政策,为企业发行专项债券投资双创孵化项目创造收益稳定的政策环境。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债券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

四、优化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二是允许发债企业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三是积极探索预期收益质押担保方式。四是鼓励发债以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收购已建成的双创孵化项目或配套设施统一经营管理。

五、鼓励双创孵化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六、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双创孵化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券。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双创孵化投资基金发行双创孵化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双创孵化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双创孵化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扩大双创孵化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

 

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

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摘要)

发改财金〔20181806

 

  • 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一)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

(二)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附件1)。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四)最近3年未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

(六)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七)我委为优化融资监管制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优质企业债券,实行“一次核准额度、分期自主发行”的发行管理方式。

(一)债券申报阶段,发行人可就我委各债券品种统一申请额度,批复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

(二)经我委核准后,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自主灵活设置各期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各期债券规模、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三)发行人在申报阶段可仅设立主承销团,在各期债券发行时明确牵头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三、优质企业债券“即报即审”,专人审核:

(一)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核定公开发债规模时,按照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口径进行计算。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四)允许优质企业依法依规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

(五)鼓励商业银行以“债贷组合”增信方式,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优质企业经营财务指标参考标准

序号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资产总额

(亿元)

营业收入

(亿元)

资  产

负债率

第一类

农林渔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00

>1000

不超过所在行业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未明确重点监管线的,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85%

第二类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综合

>1000

>100

第三类

采矿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1200

>800

第四类

建筑业;房地产

>1500

>3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摘要)

发改办财金〔2020111

 

一、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一)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二)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三)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四)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二、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一)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二)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全面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非现场办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意见反馈、批文领取、信息披露、发行前备案等业务,可灵活选择线上系统、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向我委政务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提供或领取。

(三)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6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四)优化发行环节管理。一是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我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二是近期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鼓励错峰预约簿记建档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三是对于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时限,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灵活选择择期发行。

                           

         

附件:有关贷款国别(机构)信息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2021519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21526日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标准

 

一、政策清单

1、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领域为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一级收费公路、收费桥隧)、机场(不含通用机场)、水运、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既可申报资本金也可申报贷款部分。收费公路、收费桥隧应尽量具备收费立项批复,其他有收益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

停车场项目必须为政府或省内国企投资项目。

若停车场项目批复中含有非停车场建设内容,需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停车场部分投资说明。

2、城乡电网:城乡电网(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和城市配电网项目),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可视为城市配网项目上报;必须是已完成审批项目;项目要有较明显经济效益;要是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国企)主导项目。

3、水利:支持水库工程、引调水工程、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结合供水的灌区工程4类,要求具备供水、发电等一定收益能力。城市水厂、水源地保护、城市供水管网、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等非水利类项目不能作为水利项目报送。

4、农业: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畜禽、水产育种创新能力提升,制(繁)种能力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农作物病虫害区域应急防治中心建设项目,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人居环境类项目(主要支持具备收益回报机制的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适当兼顾少量美丽新村项目)。

5、林业:支持已经银行审核通过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保护与建设;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竹藤花卉、林木种苗、沙产业、林业生物产业、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林业产业发展;其他有收益的林业和生态建设项目。

6、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设施新建项目、提标改造项目、污泥处理设施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7、社会事业:

1)教育领域:

1)学前教育、总投资5000万以上;

2)职业教育(仅支持产教融合项目)、总投资5000万以上。

2)健康卫生领域:

1)健康扶贫工程。支持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门诊、住院、医技科室等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适当增加床位数量,配备必要医疗设备,重点向传染病、紧急医疗救援、妇儿、产科等领域倾斜;

2)支持医疗应急救治体系建设。一是加强各类传染病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物资储备,提升诊治能力。二是统筹建设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市级层面依托1家区域综合能力强的公立医院,做好流线设计,预留传染病诊区和可改造的基础条件,适度预留应急场地,加强应急储备,建设市级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基地,使其具备简单改造即可用于传染病救治的条件。

3)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支持建设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3)文化旅游领域:

1)旅游公共服务保障设施建设;

2)重点景区的旅游道路、生态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

3)国家文化公园项目;

4)博物馆。

4)养老领域:

1)政府参与的老年养护院、老年大学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每个项目明确建筑面积、养老床位数,并列出测算收益情况;

2)优先支持采取立项方式建设的项目;对于采取核准和备案方式的项目,其项目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5)其它社会事业领域:

1)殡葬(含公墓建设)、残疾人康复、精神卫生(民政系统)、优抚医院等领域;

2)优先支持采取立项方式建设的项目;对于采取核准和备案方式的项目,其项目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3)优先支持总投资0.5亿元—10亿元的项目;严格审核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

4)优先支持专项债需求不高于总投资50%的项目。

8、物流基础设施:属于冷链物流项目;国家物流枢纽项目(仅限于成都、泸州、遂宁、达州、攀枝花);粮食仓储或物流项目;其他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申请额度不得低于2000万。

9、市政:支持范围是城镇供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

10、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支持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为产业发展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

11、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务院明确的八大类领域之外,涉及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即: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范围的项目。

12、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需纳入住建年度改造目标任务。

13、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项目必须完成核准或备案,不得晚于三季度开工。

二、负面清单

1、交通基础设施:与房地产配套的停车场、PPPBOT项目(如BOT 补助、BOT 股权)

2、城乡电网:未完成审批、无相关批复文号项目不得填报;涉及供区争议项目需取得双方明确同意意见后填报;农网项目涉及国网省电力公司、省水电集团供区的,请地方上报前与相应电网公司取得一致意见。

3、水利:江河湖泊治理、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病险水库出险加固、水生态治理与保护修复、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灌排泵站更新改造、水文基础设施、小水电、小型农田水利、节水灌溉、山洪灾害防治、仅有灌溉的灌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能报送。

4、农业:单纯农业产业发展项目不能报送。

5、林业: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石漠化沙化土地治理、森林防火、湿地恢复与保护工程不能报送。

6、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不在申报范围内,或打捆项目涵盖其他内容较多的项目;没有收益,或收益较低的项目,如单独的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垃圾收转运建设项目;不支持PPP项目;项目批复2年未开工的项目。

不支持前置要件不齐项目。包括用地、选址、能评、环评、审批文件。

7、社会事业:不得用于项目资本金;不支持专项债需求为0的项目。

1)教育:

1)不安排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普通本科高校、干部学院、社会培训机构等项目;

2)不安排职业教育学校学生公寓、教师宿舍、图书馆、办公楼、食堂等项目。

2)健康卫生领域:

不安排乡镇卫生院、康养等项目。

3)文化旅游领域:

1)不安排博物馆以外的文化类项目;

2)不安排非A级景区旅游项目;

3)不安排酒店、民宿等商业建筑项目。

4)养老领域:

1)不支持服务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的养老项目;养老地产、康养小镇、高端养老等产业类项目;

2)专项债券资金需求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已发行专项债的项目,合计申报专项债资金需求不超过总投资50%

3)原则上不支持县级以下的项目。

5)其它社会事业领域:不安排体育、残疾人托养、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社区救助、社区服务等领域。

8、物流基础设施:不支持办公楼、综合楼、公寓等建设。不支持名称为物流项目但是建设内容为建设厂房、安置房、办公用房等,或者是单纯的交通、城建设施建设等此类项目。专项债占总投资比例不超过50%

9、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不支持园区内单纯的道路、桥梁建设项目,不支持园区内产业项目,不支持园区内酒店开发项目。

 

 

 

城建领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要求

 

一、支持领域

投资口投向领域为供水(可用作资本金)、供热、供气、地下管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楼堂馆所项目。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政策。

二、项目具备条件

1.必须是经济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2.优先安排在建项目,优先安排纳入相关规划的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项目。

3.已纳入国家发改委此前反馈清单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继续申报。

4.对于在建项目,要落实各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对于拟新开工项目,已完成前期各项工作、能够尽快开工建设。

 

 

 

经贸领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

申报政策要求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城乡冷链物流、其他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支持办公楼、综合楼、公寓等建设;不支持名称为物流项目但是建设内容为建设厂房、安置房、办公用房等,或者是单纯的交通、城建设施建设等此类项目;专项债占总投资比例不超过50%

二、项目具备条件

1.必须是经济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2.优先安排在建项目,优先安排纳入相关规划的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项目。

3.已纳入国家发改委此前反馈清单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继续申报。

4.对于在建项目,要落实各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对于拟新开工项目,已完成前期各项工作、能够尽快开工建设。

三、筛选原则及建议

一是能体现“一带一路”,五大发展理念的项目;

二是有比较明显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三是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债券资金需求尽量控制在投资额的50%左右;

四是以地方财政或国有公司为投资主体,PPP类项目不行;

 

 

 

 

 

 

 

 

 

 

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域地方政府

专项债券政策要求

 

一、支持领域

暂按国家确定的2021年专项债券“九大领域”梳理报送项目。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楼堂馆所项目。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政策。

二、项目具备条件

1.必须是经济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2.优先安排在建项目,优先安排纳入相关规划的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项目。

3.已纳入国家发改委此前反馈清单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继续申报。

4.对于在建项目,要落实各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对于拟新开工项目,已完成前期各项工作、能够尽快开工建设。

三、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域不予推送的有关情况

1.项目建设内容涉及办公楼、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

2.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景观提升工程、街区亮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3.项目建设内容涉及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线等项目;

4.项目建设内容为纯产业、纯园区道路等项目;

5.项目建设内容过于简单的,且无收益或收益差的项目;

6.各类代码标识不全、类别推送错误的项目;

7.临时新增项目未通过市级发改报送的。

 

 

 

 

 

 

 

社会事业领域争取地方政府

专项债项目政策要求

 

一、支持领域

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养老、文化旅游、体育。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楼堂馆所项目。

二、项目具备条件

1.必须是经济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2.优先安排在建项目,优先安排纳入相关规划的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项目。

3.对于在建项目,要落实各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对于拟新开工项目,需成前期各项工作、能够尽快开工建设。

 

 

 

农业农村领域争取地方政府

专项债券政策要求

 

一、支持领域

(一)水利。支持水库工程、引调水工程、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结合供水的灌区工程4类,要求具备供水、发电等一定收益能力。城市水厂、水源地保护、城市供水管网、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等非水利类项目不能作为水利项目报送。

(二)农业。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畜禽、水产育种创新能力提升,制(繁)种能力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农作物病虫害区域应急防治中心建设项目,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园建设项目,人居环境类项目(主要支持具备收益回报机制的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适当兼顾少量美丽新村项目。

(三)林业。支持已经银行审核通过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保护与建设;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竹藤花卉、林木种苗、沙产业、林业生物产业、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林业产业发展;其他有收益的林业和生态建设项目。

二、项目具备条件

1.必须是经济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2.优先安排在建项目,优先安排纳入相关规划的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项目。

3.已纳入国家发改委此前反馈清单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继续申报。

4.对于在建项目,要落实各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对于拟新开工项目,已完成前期各项工作、能够尽快开工建设。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域

地方政府专项债政策要求

 

一、支持范围。支持以城镇污水处理、提标改造、中水回用和污水管网工程,垃圾收运工程,河道(湖库)垃圾清运工程,污染底泥清理工程,人工湿地工程,生态护岸工程,生态隔离带,护栏工程,生态沟渠,生态步道为主要建设内容的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和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等;鼓励相关子项目打包推进实施,并至少打包2类子项目。

二、易混淆的范围。防洪设施、堤坝、水生态旅游度假区、智慧水务等水利设施、水务管理等与生态环境改善无关的工程不予支持。

三、项目具备条件

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新开工项目(未安排过此类型专项投资):

1.符合支持方向和相关要求。

2.项目已列入相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储备库。

3.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4.项目单位已建立法人责任制。

5.项目已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

6.项目可研、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完备合规(相关环节审批时间早于计划安排年度 2年以上的,审批单位需确认审批内容是否有效;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符合开工要求。

7.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已基本落实,资金到位率达到 15%以上,对于实际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投资完成率不能超过50%

8PPP等社会投资参与的项目,专项投资权益归属明确,具备开工条件。

9.项目能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建设,并在计划年度完成申请投资任务。

10.项目建设规模合理,治理措施效益明显。

11.项目未重复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12.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且项目融资不存在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况。如项目已有其他融资,应明确原有融资和新增债券的偿还责任。

13.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1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续建项目(已安排专项投资):

1.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建设任务开展实施,已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基本执行完毕。

2.项目尚未完工,且仍处于合理工期内。

3.项目建设资金累计到位金额要比年度投资计划累计下达投资额高 10%以上。

4.项目已安排补助投资尚未达到补助上限,能在计划年度完成申报投资任务。

5.项目未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6.项目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7.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且项目融资不存在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况。如项目已有其他融资,应明确原有融资和新增债券的偿还责任。

8.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9.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财金规〔201628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条 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五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

第六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七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基金在贯彻产业政策、引导民间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第二章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募集和登记管理

第九条 政府向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可以采取全部由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向符合条件的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

第十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并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应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登记信息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基金投向进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并在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予以公开。对于未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出具整改建议书,并抄送相关政府或部门。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以下情况除外:

(一)各级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额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

(二)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县、市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具体规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基本信息:

(一)相关批复和基金组建方案;

(二)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

(三)基金管理协议(如适用);

(四)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过往业绩;

(七)基金投资人向基金出资的资金证明文件;

(八)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新发起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

(一)拟设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

(二)拟设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

(三)主要发起人和政府资金来源、出资额度;

(四)拟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产业领域、投资方式、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基金存续期限等;

(五)政府出资退出条件和方式;

(六)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政府向已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

(一)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

(二)基金前期运行情况;

(三)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

(四)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产业领域、投资方式、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等;

(五)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投资方案,并对所投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按基金公司章程规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信息服务等信息。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

(三)基金公司章程、基金管理协议中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基金应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基金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托管人按照协议约定对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依据托管协议,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不予执行;

(四)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五)基金公司章程、基金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已登记并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各级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按规定取得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设立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母基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已登记并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除政府外的其他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扩大资本规模,增强投资能力。

第三章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主要投资于以下领域:

(一)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着力解决非基本公共服务结构性供需不匹配,因缺乏竞争激励机制而制约质量效率,体制机制创新不足等问题,切实提高非基本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二)基础设施领域。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偏远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结构性供需不匹配等问题,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切实推进城乡、区域、人群基本服务均等化。

(三)住房保障领域。着力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市民住房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供应方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切实增强政府住房保障可持续提供能力。

(四)生态环境领域。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污染物排放量大面广,环境污染严重,山水林田湖缺乏保护,生态损害大,生态环境脆弱、风险高等问题,切实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五)区域发展领域。着力解决区域发展差距特别是东西差距拉大,城镇化仍滞后于工业化,区域产业结构趋同化等问题,落实区域合作的资金保障机制,切实推进区域协调协同发展。

(六)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着力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产业政策环境不完善,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偏低,供给和需求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切实推进看得准、有机遇的重点技术和产业领域实现突破。

(七)创业创新领域。着力解决创业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市场环境亟待改善,创投市场资金供给不足,企业创新动能较弱等问题,切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适时调整并不定期发布基金投资领域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投资于: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二)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

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六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五)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二十七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基金的分配方式、业绩报酬、管理费用和托管费用标准。

第二十八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章程应当加强被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经政府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与其他投资方按约定办理。

第四章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基金实缴资本占认缴资本的比例;

(二)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综合评估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资金使用效率及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

(三)基金投资是否存在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根据评价指标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进行系统性评分,并将评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有关评价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评分结果对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给予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的资产总规模;

(二)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业绩;

(三)基金管理人过往投资领域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运作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机构投资者销售、违反职业道德底线等违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是否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是否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名单;

(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根据评价指标对基金管理人绩效进行系统性评分,并将评分结果适当予以公告。有关评价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各级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基金管理人。

第五章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建设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建立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五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通过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报送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有关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信息、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和风险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区域内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名单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多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等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禁入、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等。

第三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建设专栏,公布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名单,及时更新名单目录及惩戒处罚等信息,并开展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和评估工作。

第六章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严格履行基金的信用信息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建立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快推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未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将其作为“规避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规避登记受托管理机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订、资本增减、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合并、清算等。

第四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双随机”抽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基金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基金有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合规性审查,提供有关文件、账簿及其他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拒绝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范运作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取消登记等措施,并适当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媒体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境外企业,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41日起施行,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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