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执法案件公示
一、执法机关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执法对象
资阳盛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万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2K7542U
三、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四、基本案情
资阳盛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实施“S106线(汽车总站至沱江二桥)改造项目”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构成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违法行为。
“S106线(汽车总站至沱江二桥)改造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阳盛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及招标人实施项目推进过程中,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取直接委托发包的方式,于2021年12月22日在资阳市雁江区与湖南大学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行为,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违法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和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五、执法结论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对资阳盛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430.1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