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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13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022-11-21 15:41:01     浏览:12075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为进一步推进“告知承诺 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推动项目极速审批、快速开工,市发展改革委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通知》,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以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资阳临空经济区、四川安岳经济开发区、四川乐至经济开发区和已开展区域评估的区域为重点,对企业投资备案项目实行承诺制实现开工前行政部门审批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其中“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实现开工前行政部门审批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重大线性工程、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需省级要素支持的项目等,不实行承诺制。

二是明确承诺事项清单。明确对实行承诺制改革的区域中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已完成规划环评或跟踪环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3个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已完成区域评估的事项,全部实行承诺制。对需要部门出具审批结果的,企业根据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向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部门直接完成行政审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将更多事项纳入承诺制,积极加强向上对接沟通,确定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标准,制定承诺书格式文本,及时将本地承诺制清单及相关格式文本向社会公布。

三是规范开展区域评估推行“承诺制 标准地”。明确由园区管委会或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评估范围,编制评估清单,对区域节能、环境影响等12事项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并形成有效的区域评估报告。进入该区域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共享评估结果,企业不再自行单独组织评估评价。同时,实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园区,要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产业准入控制指标体系,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发强度(容积率等)3项指标为主干指标,并可结合本地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选择“标准地”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地方性特色指标。各地要将“标准地”相关指标要求、项目建设投资协议文本、适用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承诺书等内容纳入“标准地”供应文件。

四是联动协同加强项目服务。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后,选择采用承诺制的,对照区域评估结果和本地的承诺事项清单提出申请。各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组织部门会商,共同确定具体项目的相关审批事项是否可以实行承诺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的手续和需要企业自行组织开展的事项。经预审,符合相关要求的,由企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进行公示后,在当地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受理,相关审批部门即可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园区管委会可通过代办方式为企业提供无偿服务。同时强调企业要严格遵守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施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进度管理,达到法定条件时及时依法申报。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竣工验收。《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隐患,对未按照承诺规定或审批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的企业,由相关监管机构督促整改到位,及时排查并消除隐患,计入不良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相关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资阳),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和失信惩戒名单,实施联合奖惩;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承诺事项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项目单位自主验收的,由企业严格按照承诺事项标准和要求组织完成并向相关部门报备。属于政府主管部门联合验收的,按照企业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定职责,根据建设工程涉及行业性质参与工程联合验收,在承诺时效内出具法定验收许可文件或审查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资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

适用范围

事项

类型

实施主体

备注

1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行政许可类

水利部门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59号、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行政许可类

生态环境部门

已完成规划环评或跟踪环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行政许可类

水利部门

评估区域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

4

取水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修改)第二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类

水利部门

 

5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其他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行政许可类

城市管理部门

 

7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行政许可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项目。

行政许可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9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第三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

行政许可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0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行政许可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1

对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项目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可能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工程。

行政许可类

应急管理部门

 

12

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其他类

应急管理部门

 

1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行政许可类(含其他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企业承诺建设资金、拆迁进度、施工企业等条件

备注:不含非承诺制事项和需要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事项,审批权限按相关规定执行。已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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