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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活跃度指标: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1-12-08

中共资阳市委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资阳市委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

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部署,着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着力解决准入难的问题

  (一)降低市场门槛。严格贯彻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各类门槛,取消和减少阻碍民间投资进入养老、医疗等领域的附加条件,严禁在政府采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公开招标中,对民营企业设置特殊条款。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推行企业名称和住所申报改革,实施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广小微企业集群登记模式。

  (二)扩大投资领域。建立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机制,实现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常态化。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当地国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三)营造公平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倡导正当竞争。编制招标文件标准范本,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严禁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民间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领域,严禁以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方式限制竞争。建立信用承诺和信用公示制度,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县(区)统一设置综合执法机构,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二、优化审批服务,着力解决办事难的问题

  (四)打造优质政务服务环境。县(区)统一设置行政审批机构,着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大力实施政务服务“网办邮送不跑路”。设立企业开办综合窗口,将时间压减至4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报送资料精简25%以上,网上办税实现80%以上,5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办税时间压缩10%以上。全面推进投资建设项目“一窗进出”,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时限压缩到80个工作日内,工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压缩到50个工作日以内。

  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着力解决盈利难的问题

  (五)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经济纳税人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经费税前列支制度。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

  (六)推动降低用电成本。积极争取园区直购电试点政策,加大省直购电和富余电量消纳政策争取力度。对年用电量250万度以上、1000万度以下的企业,比上年增长部分按照每度0.1元补贴;对年用电量1000万度以上(含)的用电大户按用电总量每度0.01元补贴,比上年增长的部分按照每度0.10元补贴,同一企业可叠加计算补贴。年内新投产项目用电量100万度以上的按每度电0.05元补贴,单户企业不超过30万元。

  (七)降低用地成本。积极降低用地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争取列入省级重点项目,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的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八)严格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持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折不扣落实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降低收费标准,一律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规范涉企保证金缴纳,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完善监管考核和内部激励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支持民营企业信贷的不良容忍度,积极探索联合授信机制,把重点民营企业纳入债委会工作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禁止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

  (十)加强金融创新服务。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县(区)出资控股或参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获得省级新增出资补助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省级补助的20%给予再补助。建立政银企担(保)多方合作的融资风险机制,推广“园保贷”“支小贷”模式。建立农村小额信贷分险基金2000万元,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信贷资源。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企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进行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银税互动融资、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质押、存货质押、设备质押等多种信贷服务。

  (十一)鼓励开展直接融资。落实“起点行动”,推进资本市场建设。企业正式启动新三板挂牌程序,给予30万元补贴,挂牌成功后另行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企业上市辅导验收合格、发行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70万元补贴,经证监会核准(备案)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发行成功的按发债额的0.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五、加强聘才用工人力资源服务,着力解决用工难的问题

  (十二)建立聘才用工激励机制。设立聘才用工专项经费。市、县(区)地方财政筹集企业用工专项资金,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保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一系列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民营企业参加我市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给予企业不超过2名招聘人员一次性交通和食宿费用补贴,省内1000元/人、省外2500元/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员工到企业就业,并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3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对市返乡下乡创业园、市返乡下乡创业基地一次性补贴15万元,市返乡下乡创业示范企业、市返乡下乡创业明星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十三)促进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发展。激励校企合作,鼓励职业(技工)院校与我市企业签订就业基地合作协议,企业冠名办班,“订单式”为民营企业培养技能人才,全年向我市单个企业输送30名以上或向多个企业输送100名以上学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学校500元/人生源输送补贴,一所院校一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在职职工新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等级或通过职业技能考核,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对参加培训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分别给予企业3000元-6000元/人的补助资金;对在参保期间内累计缴费一年以上(含一年),新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企业在职职工,分别给予个人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对民营企业新建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补助资金。对获得国家级及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省级奖补资金的10%奖励。完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科研、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不作要求。开展资阳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选时,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单列指标评审。

  (十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各县(区)建立1000万元以上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劳动力等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数量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六、支持创新发展,着力解决企业竞争实力不强的问题

  (十五)激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的民营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成功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市级科技型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给予5%、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的补助。加强新产品应用示范,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认定的,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配套补助;实现市场销售的,按照采购金额20%(生产企业、应用企业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七、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

  (十六)支持民营主体做大做强。支持“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市财政给予每户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小升规”,小微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市财政给予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推动新兴服务业集聚发展,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集聚区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的并购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实行兼并重组,对厂房设备实施升级改造,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市级重大项目年度计划并如期开(竣)工的工业项目,按开工项目10万元、竣工项目20万元给予定额补助,单个项目同级财政不予重复支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扩大产能、改进工艺、提升质量的,按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以上)5%给予专项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持续推进我市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公司改制验收完成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费用补贴。企业导入咨询服务、与国内知名咨询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按照实际支付金额1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经费补助。

  (十八)推动民营企业提品质创品牌。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民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获得四川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成功注册境外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九)大力提升企业家素质。建立资阳市民营企业党校和民营企业家培训学院。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能力提升培训。对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攻读EMBA取得学历学位的,补助学费5万元;参加工商管理总裁进修获得结业证书的,补助学费1万元。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工业企业参加大型项目招标活动,工业产品(不含原材料)中标合同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大型企业)、1000万元以上(中小企业)的,按照中标金额给予0.5%、1%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境外新建分支机构、合资合作或独资建设项目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国际经贸活动的民营企业,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对参加国内经贸活动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八、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发展定力不足的问题

  (二十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权益和合法财产的保护。对于侵害企业和企业家产权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有错必究。依法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强迫交易、高利贷等违法犯罪,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加大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力度,保障民营企业胜诉债权利益及时实现。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需实施时,要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民营企业正在投入正常生产经营或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深化“法律进民企”。支持和鼓励工商联、协会(商会)依法设立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建立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工商联四方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诉调对接,促进商事纠纷快速化解。

  (二十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权益。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和维权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

  (二十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各地、各部门不得插手企业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不得插手企业工程建设,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加入或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实施检查和罚款;在安监、环保等领域,执行政策不得搞“一刀切”。

  九、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着力解决发展合力不足的问题

  (二十四)营造诚信政务环境。深化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凡是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都要履行约定,接受社会监督。梳理政府失信事项,提出依法依规限期解决的措施,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研究解决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招商引资企业入驻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达到兑现条件的,各受益财政应及时安排资金予以兑现。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评价机制和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机制。建立政企“直通车”制度,打造政企“直通车”网络平台。开展“千名干部进民企(商协会)”活动,着力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搭建政企“连心桥”。将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对各县(区)、部门目标考核,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

  (二十五)建立激励表扬机制。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综合企业发展规模、发展质量、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基层党建等因素,评选表扬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给予获奖企业和企业家物质奖励,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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