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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2023-06-01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的工作部署,探索赋权形式、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制度机制,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强化科技成果所有权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积极性,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力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创新,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把破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职务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突出转化应用导向。

   坚持创新导向。坚定不移把创新作为推动资阳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聚焦建立“先确权、后转化”的赋权模式,以产权驱动创新,积极营造创新生态和宽松环境。

   坚持市场导向。 聚焦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现实需求,最大限度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科研人员瞄准市场技术需求、前瞻性技术需求开展研究,创造新的增长点。

   坚持成果导向。 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形成有利于创新成果产出和产业化的新机制。

   (三)主要目标

   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机制和模式,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引导高层次科技人才在资阳聚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产品和创新型产业。

   二、改革内容及实施程序

   本方案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其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一)改革内容

   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

   对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或转化收益权。

   对于接受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非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特别是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改革实施单位自主处置,可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长期使用权或转化收益权。

   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

   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和保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已赋权的相关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将已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1.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参与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的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可以通过约定所有权比例的方式,将全部属于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改革为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共同所有或者成果完成人(团队)独有。成果完成人可享有的权属比例由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协商确定并获得相应收益;成果完成人为团队的,其内部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并获得相应收益。试点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分配方案领在资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行业主管单位备案。

   2.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约定不进行分割确权的,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成果转化受益归成果完成人(团队)。在成果完成人(团队)履行协议、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延长成果完成人(团队)科研成果使用权期限。

   3.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对未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职务科技成果,试点单位对实施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可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收益权。收益比例由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试点单位的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分配细则须在市科技局和行业主管单位备案。

   (二)实施程序

   1.确定试点单位。各单位根据改革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向市科技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开展试点工作。经市科技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试点单位。

   2.赋权申请及初步审查。试点单位成果完成人(团队)在内部协商一致情况下,书面约定赋权对象、赋权期限、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变更、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填写《资阳市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申请表》,与相关附件资料一并提交试点单位受理。

   3.赋权决策及确权公示。试点单位通过党组(委)会或行政办公会等形式对拟赋权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并作出赋权明确意见。拟赋权事项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15 日的公示。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其它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试点单位提出异议事项和相关说明。试点单位针对异议组织专家进行复核,15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4.权属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拟赋权事项公示无异议后,由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所有权确权比例、使用权赋权期限、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权属变更费用分担、知识产权维持费用分担、成果转化决策机制、成果转化费用分担、成果完成人(团队)承接试点单位拟转让或放弃持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优先权等事宜,明确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成果完成人(团队)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应由自身分担的相关费用。试点单位应主动及时办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变更手续,原则上应在签署确权分割协议之日后3个月内完成权属变更。

   5.跟踪管理。试点单位要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团队)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个人持有和转化科技成果情况,依法依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决策机制。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统筹协调机制,试点单位成立由科技成果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组成的领导小组,坚持制度先行、程序公开、集体决策、不谋私利,修订、制定、出台配套实施文件,统筹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管理流程,将所有权管理体现在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移转化等各个环节。

   (二)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内部管理制度。试点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授权相关机构,负责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具体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共享的条件、程序、方式、份额、收益分配、成果处置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制定或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等具体管理办法,作为经费管理、审计检查、绩效评价、评估评审、巡视督查以及纪律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试点单位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以协议定价等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完成。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职务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四)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试点单位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试点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成果完成人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统筹用于调节教学、科研、实验设计与开发、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以及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全面落实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注册登记、知识产权权属及变更等相关事项。

   (二)强化评估评价。试点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情况特别是赋权成果转化情况报市科技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工作合力。强化部门配合,建立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风险防控,保障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顺利进行,更好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四)强化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改革容错纠错免责机制,鼓励试点单位改革创新,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政策理解不一致的,监督检查部门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试点单位通过挂牌交易、拍卖,或协议定价成交并进行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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