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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信贷:“资易贷”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02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一条为加强“资易贷”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风险共担”的原则,确保基金运行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规模及风险分担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市本级与各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以下简称县区)共同筹集,规模为5000万元,其中市本级出资1250 万元,县区各出资750万元,利息收入归入风险补偿基金。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是指合作银行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而产生的本金损失,按4:6比例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五条  风险基金补偿损失按年度核算,由所在县区与市本级按照70%、30%的分担比例,分级足额纳入次年财政预算予以补充,维持基金总量平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建立 “资易贷”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工作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工作局为召集单位,市财政局、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解决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由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负责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做好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备案的“资易贷”开展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筹集及补充,监督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审核第八条“支持条件”中(一) (七)项和推荐重点支持企业等工作。

  第七条  合作银行须在我市设有机构, 并根据自愿原则向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申请,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八条  支持条件

  (一)我市范围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且满足合作银行独立审贷要求的中小微法人企业及商贸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以市商务局文件为准)。

  (二)贷款授信审查时,贷款主体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逾期未偿还贷款,无被执行、被限高情形。若存在前述情形,企业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银行机构共同研判风险后,向“资易贷”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工作联席会议提出是否纳入支持范围的建议。

  (三)贷款方式为单笔授信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

  (四)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贷款利率不超过签订贷款协议时1年期LPR加150BP,合作银行不得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

  (六)贷款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严禁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用途。

  (七)贷款未纳入园保贷、服保贷、制惠贷、园区e贷等其他风险分担政策支持范围。

  第九条  合作银行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贷款, 在资金投放后次月10日前,向企业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或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报备,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向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上报备案情况。合作银行报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易贷”备案表

  (二)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三)贷款尽职调查报告及贷款审查审批最终意见(线上申请、线上发放的贷款提供信息核实表,均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承诺书(合作银行承诺贷款授信审查时,贷款主体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逾期未偿还贷款,无被执行、被限高情形;未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贷款未纳入园保贷、服保贷、园区e贷等其他风险分担政策支持范围;贷款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各县区风险补偿基金余额低于该地区财政出资额的20%时,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通知合作银行及县区暂停“资易贷”业务,待该地区风险补偿基金补足至初始规模的60%以上时,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通知合作银行及县区恢复“资易贷”业务。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 “资易贷”不良率超过4%时,暂停该银行“资易贷”业务,并向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报告;待不良率降至4%以下后,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通知合作银行及县区恢复“资易贷”业务。

  第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开设专用账户 ,对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调整、转移、挪用。风险补偿基金存放银行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按照《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选定。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申请。“资易贷”本金逾期满180天仍未收回且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合作银行可按照企业税收解缴关系,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或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提交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申请表、法院受理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  审核。县区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次月10 日前将本地风险补偿申请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提交“资易贷”联席会议进行审核认定,审核认定情况反馈县区并上报市政府。

  第十五条  补偿。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根据审核认定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按贷款损失本金的40%划拨补偿资金到相关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基金年度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六条  追偿。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后,合作银行应继续对贷款追偿,追偿及处置所得按补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将追偿、处置、核销、返还等情况报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存在下列情形,风险补偿基金不予补偿。

  (一)未尽职贷前调查、贷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贷后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等人为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未按照第九条规定报备或报备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三)因合作银行原因导致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形成的贷款损失;

  (四)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未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资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每年对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合作银行,可采取约谈、通报、取消合作资格等措施。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 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 基金解散时,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分别清算各县区应返还风险补偿基金。某县区应返还风险补偿基金=该县区首次基金出资金额 该县区基金补充金额-基金对该县区损失贷款补偿总额X70% 基金中该县区损失贷款追偿及处置所得总额X70%;若某县区应返还风险补偿基金清算结果为负数时,应按照负数绝对值向基金予以补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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